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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检法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9-07-20 16:19)    点击:734

公检法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

  下列刑事案件直接到法院告状:1.有原告和被告,因果关系清楚,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。

  2.告诉才处理的公然侮辱、诽谤案。

  3.抗拒执行判决、裁定案。

  4.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。

  5.重婚案。

  6.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。

  7.虐待案。

  8.遗弃案。

  对于以上8种犯罪案件,被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下列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告状:1.贪污案。

  2.刑讯逼供案。

  3.诬告陷害案。

  4.破坏选举案。

  5.非法拘禁案。

  6.非法管制、搜查案。

  7.报复陷害案。

  8.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。

  9.伪证陷害、隐匿罪证案。

  10.侵犯通信自由案。

  11.行贿、受贿案。

  12.泄密案。

  13.玩忽职守案。

  14.重大责任事故案。

  15.枉法裁判案。

  16.体罚虐待人犯案。

  17.私放罪犯案。

  18.偷税抗税案。

  19.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。

  20.假冒商标案。

  21.挪用公款案。

  22.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。

  23.对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。

  24.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。

  对于上述案件,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或组织,应当到检察机关告发,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。

  下列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告发:对于《刑法》规定的刑事案件,以及其他刑事法规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,除了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侦刑事案件以外,其余都是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。

  不论是被害人、还是其他公民、组织,对于这些刑事案件,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告发。公安机关根据告发,决定是否立案,立案后进行侦查,侦查终结以后,向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,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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